1 、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;
2、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、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,并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;
3 、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,并提出審查意見;
4 、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,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,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;
5、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,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;
6 、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、施工組織設計、技術方案、進度計劃;
7、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、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;
8 、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;
9 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;
10 、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、處理索賠、審批工程延期;
11 、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、監理工作階段報告、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;
12 、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,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,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,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;
13 、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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